(1)托运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填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电话、电传、传真号。
提示:①集中托运时托运人:货运代理人;直接托运方式时的托运人:货主。
②有时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账号,以便在收货人拒付运费时向托运人索偿。
③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托运人一般按信用证的受益人内容填写。
④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必须填写实际托运人,航空公司不接受货运代理人托运。
(2)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填列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电话、电传、传真号。
提示:①本栏不得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等字样。
②集中托运方式时收货人:货运代理人海外代理;直接托运时收货人:实际收货人。
③承运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货人。如果实际上有两个以上收货人,本栏填第一收货人,通知栏填第二收货人。
(3)始发站:填写始发站机场的名称,用英文全称。
提示:①在始发站机场的全称不清楚的情况下,允许填写始发站所在城市名称。
②与不同国家的其它城市同名的,还需要填写国家名称。
③同一城市的不同机场,需要填写机场名称
(4)目的港:填写最后目的站机场名称或三字代码。
提示:①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范的机场代码填报。
②机场名称不明确时,可填城市名称,并用城市名称。
③标签上的卸货港机场代码与托运单上目的地机场代码必须一致。
④如果有“转运路线”要求,可以填在专门栏目内。
(5)要求运输路线:本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运输路线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要求时,也可填入本栏。
(6)要求预订吨位:此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舱位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要求时,也可以按计费吨位填入。
(7)运输用申明价值: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货物价值。
提示:若托运人不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必须打上NVD字样。交运贵重物品时,超过1000元,必须向承运人申明货物价值。
(8)海关用声明价值:托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值。
提示:托运人不办理此项声明价值,必须打上NCV字样。
(9)件数和包装方式:填写货物的件数,包装种类。
提示:如货物运价种类不同时,应分别填写,并将总件数相加,包装种类用PACKAGES。
(10)毛重:填写货物实际毛重,用代码K表示千克。
提示:①以公斤为单位时,保留小数后一位,并按0.5进位。
②多项货物时,在画线下方对应栏内打上毛重之和。
(11)运价种类:填写所采用的货物运价种类的代号。
M----最低运价
N----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
Q----45公斤以上普通货物运价
C----指定商品运价
(12)计费重量:填写据以计收航空运费的货物重量。
提示:
①当货物是重货时,计费重量可以是货物的实际毛重。
②当货物是轻泡货时,计费重量可以是货物的体积重量。
③当货物临近重量分界点时,可以是较高重量、较低运价的分界点重量。
(13)费率:填写所适用的货物运价。
提示:
①使用最低运费时,填写与运价代号M相对应的最低运费。
②使用代号N,Q,C,S,R运价时,填写相对应的运价。
(14)货物品名和数量:填写货物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提示:
①不得填写表示货物类别的名称,应填货物品名、数量、体积、产地等细节。
②危险品、鲜活易腐货,应分别填写其标准的学术名称。
③按货物外包装“最长×最宽×最高×件数”顺序或总计体积填写。
(15)运费:在PP下方打(×)表示预付;CC下方打(×)表示到付。
(16)杂费:同运费表示方法一样。
(17)其他费用:托运时可以不填其他费用,但货运单上须填金额并冠以规定的操作代号。
(18)托运人签字、盖章:由托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字盖章。
(19)日期和地点:由托运人填写开货运单的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