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核销资格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
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汇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3、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实行自动核销。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办理流程:
1、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不需由出口单位申请办理。
2、批次核销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二、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或企业操作员IC卡;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先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待出口单位相关电子档案信息导入外汇局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之后,出口单位再提供以上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2、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表;
2、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
4、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同时由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四、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对外承包出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