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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其产品报检须知

[日期:2015-01-22]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如何办理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申请单位首先向进境口岸或使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机构办理初审,初审合格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审批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初审机关的审核情况,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1、初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提供临时隔离场的有关资料。
(3)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申请单位须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4)同一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初审要求:
(1)活动物、原皮、原毛、原羽毛/绒、生骨、生蹄、生角、明胶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初审机构办理初审。
(2)动物源性饲料,由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初审机构办理初审;
(3)蓝干皮/蓝湿皮、已糅制毛皮、洗净毛、毛条、炭化毛、水洗羽毛、水洗羽绒、蚕丝不需要初审。
(4)动物源性食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局的初审机构办理初审,如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必要时,需要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鸡副产品、远洋捕捞的海产品等进口动物产品报检有何要求?
属销售用途的进口冻鸡产品,须提供经贸部出具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属来料加工的进口冻鸡产品须提供经贸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远洋捕捞的海产品必须提供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的提单,提供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栏目上须有注明"自捕"或"远洋捕捞"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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