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用提单(used―up(spent)Bill of Lading)凡提单上所列货物已由收货人提取的提单。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船方(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是一种略式提单,只列入货名、数最、船名、装货港和目的港等必要项目,而没有全式提单背面的详细条款。但在提单内加批“根据×××租船合同出立”的字样。大宗货物的托运人通常包租整船,租用一个航次或来回程.船东就与租船人订立租船合同。在装货完毕后,承运人须向托运人(租船人)签发提单。不能有了租船合同就不签发提单,因为托运人仍需货物收据,而该合同仅规定了船、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收据。这种提单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将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银行是拒绝接受这种提单的。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这种提单,议付银行也要卖方提交租船合同副本,以便了解提单和租船合同的全貌。
班轮提单(Liner Bill 0f Lading)班轮公司签发符合班轮条件的提单。这种提单与租船提单不同.它的背面规定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详细条款。这些条款都是参照1924年海牙规则的精神制订的,各班轮公司的提单格式和内容都犬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