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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面货提单

[日期:2015-01-20]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承运人将货物装于舱面,所签发的提单上要注明“装于舱面” ,否则就意味着货物装在舱内,承运人对该货物因装于舱面而造成的灭失和损坏负赔偿责任。  

       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对装于舱面甲板的货物所签发的说明“货物装于甲板字样”的提单。货物装于甲板之上,易受海上风浪的影响而造成损坏。如果根据同托运人达成的协议,航运惯例或有关法规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装于舱面,则对于由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舱面货的灭失和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有的提单的背面条款中也有此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装于舱面,所签发的提单上要注明“装于舱面” ,否则就意味着货物装在舱内,承运人对该货物因装于舱面而造成的灭失和损坏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不得任意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才表明其不具有主观过失,其装载舱面货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据的。  

       一是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协议可以是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上载明的舱面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合同。如果是口头协议,应当由承运人举证证明其确实存在。与托运人达成协议的条件表明承运人装载舱面货符合托运人的意愿。  

       二是符合航运惯例。航运惯例是指经过长期的航运实践所证明,为国际航运界所公认并普遍遵循的航运习惯做法。承运人可以根据航运惯例,把特定的货物装载于舱面上。  

       三是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在舱面上装载某些种类的货物作了特别的具体规定。承运人据此办理,装载舱面货即具有法律或法规依据。  

       本条第二款是在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就责任风险问题作进一步的规范。第二款的规定表明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舱面货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装载舱面货物符合第一款规定,具有三项条件之一。(2)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原因是船舱装载货物运输方式所具有的特殊风险。舱面货物的特殊风险一般有海水浸湿、滑落入海等。(3)承运人尽到了合理谨慎的管理责任。此款规定,并不意味着承运人不具有管货责任。尽管承运人装载货物于舱面具有合理合法依据,但是仍然应当在装载、绑扎、加固、防水、运输等环节上尽到合理的谨慎之责。如果承运人未尽谨慎管货之责,舱面货物的遭遇的风险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采取措施不当,那么,承运人也不能免责。  

       第三款是指承运人违反第一款规定,不具备合法条件的情况下,装载舱面货,而致使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这里强调了承运人的主观过失,以及其与舱面货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承运人擅自将本应装舱内的货物装到舱面上,此时承运人即没有得到托运人的同意,也不是按法律规定应装在舱面上,更不是航运惯例,那么一是舱面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责任,而且还不得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并将处于如船只不合理绕航时的同样地位,失去了一切保障。  
若为了航海安全将舱面货抛于海中,则除非惯例允许将这些货物装在舱面上,否则抛货不构成共同海损行为。若根据协议装在舱面上,而且被正当抛弃,该行为也不能对其他货主进行共同海损索赔,但可向船方索赔。  

       案例一:广东货主从日本购买了两套总价值人民币15,660,000元的高级复印机,此种复印机属高精端的产品,目前国际上也只有日本和德国能够生产。两套复印机在北京参加完展览会后广东货主欲将其从北京运往广州。货主与北京的一个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了货物的运输委托协议,该公司安排将货物运至天津后,又委托某运输公司安排该货物从天津新港到广州黄埔港的沿海运输。某运输公司与捷运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后因捷运公司的船期不合适,又退掉了船舶。因货主催促,某运输公司便临时找了一艘船,但是该船船舱内已装满了货物,船东询问某运输公司可否将这两套设备装在甲板上。因当时再寻其他船很困难,为了能及时交付货物,同时也考虑到设备的包装非常好放在甲板上应该不会有问题,某运输公司在取得了货主的电话同意后,通知船东可以将两套设备装在甲板上。货物运抵广州后,货主发现两套设备全部进水,先后经三个检验机构检验都确定损失率在60%以上,经日本厂家派人修理后整个修理费用高达人民币5,563,200元。经检验设备中的进水为淡水,被怀疑曾受到过雨淋。通过向气象部门调查,船舶航行海域曾发生过大暴雨。货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赔付货主后取得代为求偿权,对某运输公司和船东提起诉讼,而货主此时也否认曾经同意某运输公司将货物装在甲板上。本案法院最终判定某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人民币5,563,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载于舱面,很可能使托运人构成对货物保险合同下保证义务的违反,从而使托运人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舱面运输的后果  

       在《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之前和之后,清洁提单始终意味着货物装载甲板之下,这是一项基本原则。  

       载明舱面运输。在提单上载明舱面运输货物的后果是《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不予适用。此时,承运人可以援引与规则不相抵触但较灵活的我国《合同法》。尽管如此,如果货物载于舱面,承运人仍有义务妥善地装货、积载、照料和卸货。换句话来说,承运人有义务像对待其他货物一样来运送舱面货。  

       案例二:当预料到海水将打到舱面上2至7英尺时,承运人使用了3英尺的衬垫。法院裁定承运人应该负责。因为衬垫应该是8至10英尺的。提单上虽已注明“装于舱面,承运人不承担灭失和损害的风险”,但这被裁定是无效的,是违背公共政策和哈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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