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C单据条款中,诈骗者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由于对方完全可以以种种借口不开立合格检验证书,最终可导致货方无法取得信用证金额.
二、有权签字人签字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不一致
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对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但是实际上这个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为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依照国际惯例来审核,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
三.精心设计办证机构
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
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
因此,这种条款,可能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