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执行进出境动物检 疫的法律依据,该法分8章50条。
(二)检疫通则。
1、检疫范围,凡是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 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属实施检疫的范围。
2、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 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应检病虫害。
4、检疫依据
(1)是否符合我国检疫规定。
(2)是否符合贸易合同中所订明的检疫条款。
(3)是否符合与我国签订双边检疫协定、检疫合作备忘录 、卫生条款中有关检疫的规定。
5、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1)有害生物。
(2)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6、禁止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1)未经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野生动植 物。
(2)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的中管二类药材。
(3)未经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及其授权单位同意出口的动 植物标本。
(4)未经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出口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7、检疫处理
(1)凡可以采用各种方法能达到除害要求的,经消毒灭菌 、加工整理、改变用途等方法,再经检查合格者,准予输入或输出。
(2)凡无法除害的或危害性极大的采用退回、销毁和扑杀 等方法处理。
(3)凡一时无法得出检疫结果或疑似的,采用隔离检疫, 继续观察。
8、检疫证书,是准予进口或出口的证明。
9、检疫费。
10、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