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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物包装鉴定的有关规定

[日期:2015-01-19]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所用包装容器的生产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并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性能鉴定。申请时应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后,工厂应按照报验的设计、工艺和材质规格组织生产。如有变动,应及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产品质量尚不稳定的,适当缩短周期;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改进。 

在鉴定周期内,商检机构负责抽查。商检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对申请性能鉴定的包装容器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对合格产品签发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 

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并按《国际海运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商检机构在接受使用鉴定的申请后,经鉴定合格签发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港务部门凭鉴定结果单安排危险货物装运出口,并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如果货物需分批出运,可由港务部门在鉴定结果单正本上逐批核销。 

外贸合同规定或贸易关系人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包装鉴定结果单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换取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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