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单据[Reproductive Document] 指以复印机制作的单据。这种单据,如用作正本,必须再加上“正本”字样,并再由出票人签字或盖印。否则,就只可作为复印抄本,不具法律效力。
复印抄本[Photocopy] 见“复制单据”。
复写(纸)副本[Carbon Copy] 指使用复写纸复写而成的副本。传统的制作方法,在缮制一式多份的单据时,采取打字加复写纸复写。最上面的以打字机色带制成的一份属正本,复写纸复写的一般都作为副本。
物权证书[Document of Title] 见保险单证部分“物权证书”。
小签单据[Initial Signed Document] 指出票人在单据上只签姓或名,而没有把姓名完整签署的单据。一般用于各种单据的更改处,在加盖更改章后,由出票人再小签,表示确认并承担责任。收妥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印章处,船方也应加小签。但旅行支票的购票人,在发售支票的地方,当面在旅行支票左上角签字,英文虽也称“Initial Signature”,性质上是初签,供付款部门核对旅行支票“复签”之用,与一般单据的小签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