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中国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就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 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呈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 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 证。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同意后, 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二、租船订舱和催装
F.O.B.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租船订舱应由方负责。目前, 我进口货物的租要舱工作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如合同规 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日期通知我方。我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 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我们应按规定的期限通知对方船名及船 期,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我们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的物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人必,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用电报通知我方以便我方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手续。
三、保险
F.O.B.或C.F.R.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我方办理。凡是进口货物由我进出口分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并由外运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 所有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 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四、审单和付汇
中国银行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审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上中国银行对国外付款。 同时进出以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中国 银行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 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证、单不符 时,要立即处理,要求国外改正,或停止对外付款。
五、报关和接货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 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 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
六、验收和拨交
进口货物须经商局进行检验。如有残损短缺,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或已发现 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即将满期的货物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验。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进出口公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取货物并拔交给订货部门,外运公司以“进口物资代运发货通 知书”通知订货部门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同时通知进出口公司代运手续已办理完毕。如订货部门不在港口,所有关税及运往内地费用由外运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向订货部门结算货款。
七、进口索赔
进口商口常因口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
1、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表况者,均可向方索。列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轮船人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公司索赔。例如,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则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 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
4、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关于索赔证据: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 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 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 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船长 签证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b、关于索赔金额: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包括哪几项,应根据具体史确定。
c、关于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d、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 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责,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 司、外运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 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实,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力争把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如数取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