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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订舱代理合同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乙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出口货物订舱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出口订舱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为办理出口货物订舱等相关事宜。

  1.2具体的出口货物品名、装卸港信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见附件一)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应当按照附件一订舱单的格式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1.2甲方应当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如果最终不能装船出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在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可以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但应在货物装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及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2.1.4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主管机关标准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订舱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担未如实申报的全部责任。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甲方应当确定该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乙方。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2.1.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作为甲方的订舱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

  2.2.2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2.2.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在合理时间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或者选择承运人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2.2.4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有关的运费,以及向港务局等有关部门垫付港杂费等其他费用。

  2.2.5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无论根据中国法律或者运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承运人是否有义务应甲方的要求直接向其签发提单, 甲方均授权乙方代为接受提单, 并确认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3.1运费

  3.1.1甲方负有向船公司支付运费的义务。

  3.1.2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高于实际运价或者甲方与船公司之间订有优惠运价,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3.1.3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3.1.4如果乙方根据2.2.4条的规定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有关运费,则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乙方所垫付的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

  3.2港杂费及其他费用

  3.2.1甲方负有向港务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支付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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