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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合同(班轮)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乙方具有船舶代理资质和丰富的经验;及

  2、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其自有和/或租用船舶的班轮代理人。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授权

  1.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自有和/或租用船舶的班轮代理人,航线代号:            。

  1.2本合同适用的港口或区域为:                 

  第二条   乙方的代理权限

  2.1港口代理

  2.1.1根据当地装卸习惯和条件,安排船舶靠泊、货物的装卸、检验检疫和其他辅助业务。

  2.1.2与港口和其他有关的当局保持紧密的沟通,代表甲方与他们进行联系。

  2.1.3通知收货人有关船舶最新的位置,依据适当背书的提单交付进口货物。

  2.1.4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通知船舶的位置,港口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等,签发必要的事实声明。

  2.1.5安排加燃油,加水和其他必需品。

  2.1.6安排船舶修理和检验,处理因为与甲方的船舶碰撞或其他事故产生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事务。

  2.1.7参加船舶的管理,包括为船员支付工资,签约、船员的住院、医疗等。

  2.1.8处理索赔和在处理共同海损中提供帮助,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保护甲方的利益。

  2.2签单代理

  2.2.1以甲方的名义准备和签发有关进口的航运单据,包括到达通知,交货命令等。

  2.2.2以甲方的名义准备和签发出口航运单据,包括装船指令,正本提单,装船清单,集装箱清单等。

  2.3财务

  2.3.1代表甲方收取进出口货物运费、附加费和其他费用,并在船舶驶离港口后下个月内按周支付给甲方。

  2.3.2代表甲方支付与船舶操作、货物操作有关的甲方应支付的费用和开支,包括所有小额的费用,包括邮费、交通费、通信费、电报费、电传费、长途电话费、广告费、EDI费用等。

  2.4甲方的其他特别授权。

  第三条  双方的承诺

  3.1甲方承诺

  3.1.1提供一切代理人为完成代理事项而必须的文件资料等。

  3.1.2全面及时地提供有关船期、港口靠泊、航线政策以及影响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宜的信息。

  3.1.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3.1.4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3.1.5在船舶到港前提供乙方有关信息,以便乙方安排代理服务。如甲方在该航次中需要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的,甲方应当另行作出书面指示,否则乙方视为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代理权限。

  3.2乙方承诺

  3.2.1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2.2对因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但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对于乙方根据第2.3.2条代表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帐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偿还给乙方。

  4.2乙方的代理费按照附件一的费率价格表确定。乙方应在船舶离港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该航次的代理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帐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5.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5.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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