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通过国际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
1、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
2、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品
3、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物品;
4、须实施检疫的其他国际邮寄物品。
二、检疫审批
以下邮寄物,收件人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动物)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外的植物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植物)
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3、进境动植物产品邮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邮寄物属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或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三、入境检疫
(一)检验规定
1、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2、现场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审核证单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需拆验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拆包。
如需作进一步检疫的邮寄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封存,向邮政部门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后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收件人限期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
3、由国际邮件互换局直分到邮局营业厅的邮寄物,由邮局通知收件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4、快递邮寄物,由快递公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5、对受理报检的进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二)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入境的;
2、证单不全的;
3、在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手续的;
4、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四、出境检疫
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1、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2、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3、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根据进口方要求,可出具有关证书。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