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2.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3.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帐和免费等。
(十)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规格等级:
1.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标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填写。
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口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
(十三)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四)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