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役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入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役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役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
基本险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需选择一种基本险投保。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P.A)、水渍险(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了由天然劫难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优势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用度。详细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天然劫难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因为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淹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门损失。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淹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雷电、海啸等天然劫难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门损失。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门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公道用度,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天然劫难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半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用度。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用度。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划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优势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用度。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天然劫难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渍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条款划定,上述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通用的“仓至仓条款”(W/W Clause)。该条款划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