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 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 核赔. 确定责任的混乱。
3. 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 包. 件. 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 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 百货. 杂货等。
5. 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 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 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 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 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7. 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8. 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9. 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0. 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注意事项:
1. 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 投保险别. 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 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 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 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保险索赔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问题就产生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1. 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2.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 受托人以及海关. 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 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 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
3. 采取合理的施救. 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 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 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4. 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
1) 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运输契约,如提单. 运单和邮单等
3) 发票
4)装箱单. 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