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中,下列货物不准运送:
①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禁止运送的物品;
②属于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邮政专运物品;
③炸弹、弹药和军火(但狩猎和体育用的除外);
④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质(指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之附件1中1、3、4、10表中没有列载的);
⑤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
⑥在换装联运中使用不能揭盖的棚车运送一件重量超过1.5吨的货物;
⑦在换装联运中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一件重量不足100公斤的零担货物,但此项规定不适用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中规定的一件最大重量不足100公斤的货物。
(2)下列货物,只有在参加运送的各铁路间预先商定后才准运送。
①一件重量超过60吨的;而在换装运送中,对越南重量超过20吨的;
②长度超过18米的;而运往越南长度超过12米的;
③超限的;
④在换装运送中用特种平车装运的;
⑤在换装运送中用专用罐车装运的化学货物;
⑥用罐车运往越南的一切罐装货物。
(3)下列货物的运送必须按特殊规定办理:
①危险货物;
②押运人押运的货物;
③易腐货物;
④集装箱货物;
⑤托盘货物;
⑥不属于铁路或铁路出租的空、重车;
⑦货捆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