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以上第4项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以上第l、2、3、5项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以警告、罚款、停业处罚:
(l)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物资企业的;
(2)未经批准,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3)哄抬运价或者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的;
(4)不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5)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
(6)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7)扰乱水路运输秩序,不服从管理的。
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