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这种情形对出口商最大的风险在于货款两空,因此可以在出口合同中表明如下含义的话语:只有在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到进口商,在进口商没有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属于出口商,进口商只不过是为了出口商的利益提取货物并保存货物,进口商不具有对货物进行包括再出售等权利在内的处分权利。 当然,具体语言的表述应当与出口商现行使用的合同文本之语言表述习惯和风格保持一致。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限制进口商对货物的处分权利,才是避免货款两空的手段。这样,即使在进口商在约定的付款期未付款时,出口商尚可以处分货物,能够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