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辖区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物价指数和有关价格政策及其它运输方式的价格,会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汽车运价。
(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注意搜集辖区内若干汽车运输企业或单位连续三年的运输成本、资金占用和职工工资等资料;对个体运输经营者可采取典型或抽样调查的方法,定期搜集运输成本和经营活动资料。对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资料应实行分类管理。
(三)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调整运价时,应分门别类计算出辖区内各项运输作业的平均成本、平均工资、平均资金占用额,并确定出合理的成本利润率,据此计算运价。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运价进行测算后,编制出运价调整方案,再会同省级物价部门发布执行。
二、运价监督与检查
(一)运价监督的内容。
1、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全面掌握运输市场运价信息,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来干预运价的暴涨和暴落。
2、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把运价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运价大检查。
3、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运价公布、运价检查监督、运价统计报告、奖励与处罚、违纪立案等运价管理制度。
4、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经常进行价格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5、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越权定价和调价等违章行为。
(二)运价检查的内容。
1、检查经营者有无越权调价和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费率、自行扩大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和幅度、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计价办法和比价率等违章行为。
2、检查经营者有无不执行运价规定,对政府定价擅自提价、压价及滥收费等违章行为。
3、检查经营者有无未经批准,有意提前或推后执行政府制定或调整的运价等违章行为。
4、检查经营者在客、货运输中采取多计和少计计费里程、变更重量等变相提价、降价的违章行为。
5、检查经营者是否有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违章行为。
6、查处各种利用货源刹价或搞价外加价、价内减价、居间盘剥。
(三)运价检查的方法。
1、制定检查方案,组成检查小组,确定检查单位比例,安排检查步骤。
2、检查人员应深入被检单位听取自检情况汇报。
3、检查人员应认真查阅、核对行车路单、货物验收单、会计帐目、报表和运(杂)费票据等有关原始记录。
(四)违价违纪案件的处理。
1、检查发现违价违纪行为后应及时取证。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被检单位说明违纪情节,做好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见证人笔录和原始凭证、票据复制或摘抄以及其他应提取的有关证据,由违纪单位的当事人和负责人认定后签字。
2、整理违价违纪材料,依据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有关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3、根据主管部门对违纪单位的罚没款处理决定,由交通和物价检查机关联合下发处罚通知单。
4、整理运价检查材料,填写运价检查汇总表,写出书面检查工作总结,必要时印发运价检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