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集装箱运输多将集装箱置于甲板上,是否都属航运惯例呢?如果是专门的集装箱船,则应可认为是符合航运惯例的;但若是非集装箱专门船舶,因集装箱置于甲板上运输不利船、货,所以不应径认为符合航运惯例,此时就看是否符合另外两种情况,以确定是否为有权舱面货运输。另有一问题是,在有权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是否可享有《海商法》第51条的法定免责?
因《海商法》“货物”的定义并未明确规定包括舱面货,而且以特别列举的方式排除了舱面货,这样看承运人似不能享有第51条的法定免责。但本着航运的现实需要和《海商法》的规定,应认为有权舱面货运输的承运人享有第51条的法定免责,理由如下:
第一,航运实务中,集装箱的舱面运输非常普遍,若不纳入第51条免责的保护,则集装箱承运人与其他承运人比处于竞争的劣势,这不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第二,《海商法》中货物的定义已包括由托运人提供的集装箱等装运器具,这样就会出现当第51条的免责事由致该集装箱毁损时,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却不能对该集装箱中的货物毁损主张免责的情况。而实际上,货物毁损免责才对承运人更有实益;
第三,舱面货(主要是集装箱)运输在其特殊风险免责之外,获得第51条的免责并不会产生对其他承运人的优势,因为非舱面货运输承运人并不会面对舱面货运输的特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