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有一批货物出口到非洲,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规定不接受货代提单。我们按照客户要求配A船公司船。该船公司有在不同航线使用不同公司名称的习惯做法。货物出运后,我们从A船公司XX分公司取得船公司提单。
该提单右下角印刷着“ B SHIPPING LTD., AS CARRIER” ;提单章表述是“A 公司XX分公司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C LINE LTD.”。C是A公司常采用的“别名”,而B是我们第一次见到A公司使用的“别名”,而且提单抬头是“B SHIPPING”。对于这些,我们只是一扫而过,未作深究。我们将所有单据审核完毕,用快递寄到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
由于议付行在外地,四天后我们才收到银行的审单结果:提单的签章与提单显示的承运人名称不符,属于严重的不符点。我们一直以为,提单只会在正文内容出错,比如品名与信用证或者其它单据不符,或者数量错误等等。从来没有想过提单的签章会有错。我们连忙向银行求教原因和解决办法。
银行解释:这是一份自相矛盾的提单——提单右下角的印刷“B SHIPPING LTD., AS CARRIER” 已声明承运人是“B SHIPPING LTD.,”,但提单章却显示承运人是“C LINE LTD”。
我们向银行说明,B、C 都是A公司在不同航线用的别名,所以,提单签章与提单本身显示的承运人是一家公司。银行答复:开证行没有义务调查B与C是否是一家船公司,根据《UCP500》的规定,他们只看单据表面是否相符。既然B 、C 两公司的名称不一样,就视为两家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提单章上的“C LINE LTD”替换成“B SHIPPING LTD.,”或者仅仅表述为“A SHIPPING XX BRANCH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都是可以的。
于是,我们问银行,是不是可以采用第二种办法,将提单章CARRIER后的承运人名称去掉。答案是不行。因为这个提单章中A公司的名称仅仅有中文,没有英文,必须换一个带英文名称的章方可。
我们向A船公司XX分公司要求签有A公司XX分公司英文的提单章。该公司答复说,由于特殊原因,A公司最新规定,在以“B
SHIPPING”为抬头的提单上不得显示A公司的英文名称。也就是说,如果让A公司XX分公司签章,他们只能签这样的只有中文名称的章。
这样的章对于T/T
业务也许没有问题,但是信用证业务就不行了。正当我们难受之际,A公司为我们提出一个解决方案:正本提单从议付行邮回,A公司收到后重出一套提单,然后A公司授权他的一家代理公司为本提单签章。信用证要求必须提供船公司提单,该船代公司是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他们签发的提单仍然视为船公司提单。新的提单签章显示:“XX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OF B/L TITLE SHOWED.”
(XX公司作为提单抬头所示的承运人的代理)。
这样该行了吧?谁知一波三折,银行告知,这个提单仍然有问题,而且还是与提单章有关:该提单章将提单抬头视为承运人,但是提单抬头是“B
SHIPPING”;提单右下角是“ B SHIPPING LTD., AS CARRIER”,而且在SHIPPING
和LTD之间还有个括号,显示了该公司的注册国家。这就造成提单抬头和提单右下角CARRIER的名称不一致。尽管这是一个微小的差异,但如果开证行挑起刺来,这就算一个不符点。所以银行建议我们,将提单章上的CARRIER后面部分“OF B/L TITLE SHOWED”去掉。这样,提单章意思是“XX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而整个提单上只有一个明确的CARRIER, 即右下角的“B SHIPPING LTD.”。
我们遵照处理,银行及时交单,最后安全收汇。但是,由于我们的议付银行在外地,需用快递传递单据。这样来来回回地寄,反反复复地改,耽误了十多天才结汇。
自此,我们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再不敢对提单章掉以轻心,每次审单,都留意这些方面:
1)要有签章人的英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