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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

[日期:2015-04-04]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并不是所有栏目的填报内容都能够从所给单证或文字说明资料中直接找到,有时需要进行综合地分析判断得出结果。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一些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之间的逻辑关系

  是一般征税时征免方式不会是全免。正常情况下是照章征税,但经过海关批准可以是保函或保证金(考到的概率很小)。
  (二)“成交方式”、“运费”、“保费”各栏目间的逻辑关系

  (三)实际成交使用的成交方式与适用海关允许使用的成交方式对应关系表

  运费、保费以及杂费填写的目的是为了计算完税价格时扣除和计入的需要。因此,运费、保费以及杂费栏是否需要填写要根据成交方式是否包括这些费用以及完税价格的审定原则来确定。如:
  (1)进口发生在境外段的运、保费要计入完税价格,那么,成交方式(CIF、CFR)中已包含了运、保费的就不用填写了。而成交方式中不包含哪项就要填写哪项(例如,成交方式CFR中不包含保费则保费栏要填写,FOB中运费、保费都不包含,则运费、保费栏目都填写)。
  (2)出口发生在境外段的运、保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那么,成交方式中包含了运、保费的就需要填写(如成交方式CIF中包含有运费和保费,就都应该填写。CFR中包含有运费,则运费栏要填写而保费不用填写)。而成交方式中不包括运、保费的,则运、保费不用填写(例如FOB成交方式)。请大家仔细体会表3—5。杂费的填写在报关单主要栏目的内容填报部分的杂费栏目的辅导中已详细介绍过。 (三)装货港(指运港)与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的逻辑关系
  1.装货港与起运国(地区)的逻辑关系(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

  2.指运港与运抵国(地区)的逻辑关系(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

  (四)“经营单位”与“收发货单位”两栏目间的逻辑关系

  (五)实际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逻辑关系

  说明:因为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所以填写了法定计量单位实际就已经体现了成交计量单位,故第三行免填(为空)。
  (六)其他比较重要的逻辑关系
  (1)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之间的逻辑关系。

  说明:表中境内目的地或境内货源地栏的填写是在没有特别说明货物最终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的情况下完成的。如有说明按说明填写。
  (2)件数与包装种类的逻辑对应关系,包装种类为散装或裸装,则件数栏一定填写“l”。如果是件货,件数一定是该包装种类下的数量。需要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件数应该是所申报货物的件数。
  (3)毛重等于净重加上外包装的重量。净重不能大于毛重。需要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毛、净重应该是所申报货物的毛净重,而不是所有货物的总净重、总毛重。
  (4)总价等于单价乘以数量(以成交计量单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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