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进口散装商品,或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数量、重量等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不论是口岸公司到货,还是内地公司到货,均应在卸货口岸检验出证。
2.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港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3.进口的农产品、畜产品经过国内转运之后,容易使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腐烂变质,不能反映到货时的品质状况,应在卸货港进行检验。
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需要按批号抽样检验品质,分拨调运之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该商品的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抽样检验。
5.进口的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在卸货口岸开箱后无法重新包装的,特别是机电仪器商品的质量还要结合安装检测,调试运转过程检验,因此,要在收、用货地检验。
6.凡由内地收货、用货的,或者在内地储存的,在国内转运途中又不易变质、变量、而包装又完好无损的进口商品,由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签发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