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区
保税区由国务院批准,是包含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含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商品展示等4项功能的特定区域。
进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物品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定检验检疫物品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一)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
1.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3.国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的,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
1.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如需要重新报检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检。
3.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四)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
1.法定检验检疫对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五)经保税区转口的
1.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2.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撤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如果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3.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指转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设定的特殊区域,曲目的是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将加工贸易从分散型向相对集中型管理转变,给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
在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大部份出口,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免缴关税,国美货物入区视同出口,享受退税政策,外资企业所得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所在地外汇管制的限制。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加工区应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加工区内有关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区内企业在办理进出加工区海关手续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一)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于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二)入境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建议传染病污染的一级可能传播建议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三)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四)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1.标明中国制造的;
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3.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4.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五)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六)加工区外运入区内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视同进口,按正常入境报检手续办理。
1.属商品检验范围内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
2.属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食品卫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