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是遵照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谓之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一是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众所周知,农、林、牧、渔业生产在世界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大任务。
二是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当前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成交与否,具有优质、健康的动物和产品是关键。动物检疫工作不可缺少、事关重要。
三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其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已达196种。1996年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疯牛病(BSE)风波其主要原因是与人的健康有关而风靡世界。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动物检疫概述:
动物检疫源于300多年前的欧洲,当时,世界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件。为了防制疫病的传播流行,人类在长期与疫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国家采取了制止措施,由此而产生了动物检疫。中国动物检疫始于本世纪 30年代。历经数十个年头,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动物检疫体系。中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和各省市、自治区动物流动聚集的地方都设有动物检疫机关,担负着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任务。此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设有本地区动物防疫和检疫机构,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动物检疫体系。
动物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以有关的检疫法规作根本保证的。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动植物检疫的一个重要法律,它对动物检疫的目的、任务、制度、工作范围、工作方式以及动检机关的设置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都是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要是进出境动物检疫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是立足国内动物检疫和检疫方面的规定。
中国经济的发展举世瞩目,每年以较大的幅度增长、国际间的双边贸易量也越来越大,动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亦越来越频繁,其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目前中国政府和荷兰、蒙古、朝鲜、阿根廷、乌拉圭、巴西等国政府签署了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并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乌挂圭、巴西、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蒙古、英国、法国、丹麦、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以色列、博茨瓦纳、津巴布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签署了双边输入、输出牛、羊、猪、马、禽、兔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项检疫议定书共100多个。
中国动物检疫是世界各国动物检疫家庭中的一员并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世界上的动物检疫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