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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报检规定

[日期:2015-02-03]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为了提高出口食品卫生质量,适应 国际贸易 需要,规定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办理,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准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对出口食品施行兽医检疫和卫生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2)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 

  (3)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规定: 

  (1)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印章放行。但应办理注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的产品不予签发上述证单; 

  (2) 海关 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的放行印章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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