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2)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
(3)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规定:
(1)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印章放行。但应办理注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的产品不予签发上述证单;
(2) 海关 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的放行印章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