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均应实施检验检疫。
二、报检程序
展览物品入境前、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展览物品运抵存放地后,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对入境的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入境物进行取样。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展览物品,可以进入展馆展出,展览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入境展览物品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管理,仅供用于展览,未经许可不得改作它用。展览会结束后,所有入境展览物品须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管下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运、留购或销毁处理。留购的展览物品,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退运的展览物品,需出具官方检疫证书的应在出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或除害处理合格后,出具有关证书,准予出境。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展览物品人境时,报检人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书或声明。入境展览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