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同时烟花爆竹又属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各环节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保证其安全运输出口,我国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检要求
1.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登记申请。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
2.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应当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测。
3.检验检疫机构对异地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管采用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在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5.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作出承诺。
二、出境打火机、点火枪类货物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是涉及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品,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等国家已陆续对该类产品强制性地执行国际安全质量标准。我国是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近年来,出口该类商品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被进口国查禁、销毁、退货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在运输过程中爆炸及烧伤儿童的安全质量事故,直接影响我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为提高该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我国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一)报检范围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包括H.S编码为9613100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200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3000台式打火机;96138000其他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
(二)报检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和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包装、储存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有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否则不予放行。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四)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