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审查报检公司、报检员资格。
1.2 审核报检人是否按要求认真填写报检单所列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楚、真实有效,报检单是否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报检单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1.3 审核随报检单提供的单据是否齐全、清晰、真实、有效。随附单据详见附件。
1.4 在确认报检人呈交的报检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受理报检,录入微机。
2、撤消报检及证单更改
2.1 报检人申请撤消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消手续。
2.2 报检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2.3.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3.2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2.3.3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2.3.4 已撤消报检的。
2.4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