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主或其代理人输出动物产品时,除属野生濒危动物产品外,其它动物产品,货主可直接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办理出境报检手续时,货主应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货物原产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无重大疫情情况的证明。
3.检疫人员可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也可根据需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未发现异常者予以放行。
4.输入国政府要求出具检疫证书的,可根据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
5.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6.输出动物产品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
7.输出动物产品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