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今年第25号公告,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事先应依法到海关注册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公告指出,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将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