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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托运和提领须知

[日期:2015-01-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顾客托运货物:需办理开包检查、过磅、计费、开单等托运手续。由托运人填写“货物托运清单”,字迹要清楚,内容真实,填写收货人姓名或单位全称必须与提领人出示的身份证姓名或单位证明相符,否则不予办理提货。

  办理货物托运、小件物品寄存必须接受有关人员的开包检查。托运货物不得夹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否则发生事故要追究托运人责任。贵重物品、易碎品、有价证券不办理托运,顾客单方面要求托运的,行车损坏、遗失自负。

  托运货物包装必须严密捆扎牢固,适宜装卸。快件货物、普通件货物单件重量一般不超过35千克,体积一般不大于0.19立方米,如不符合规定须重新包装。

  托运人自行通知收货人提货,本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收货人持身份证原件或单位证明提领货物。须要将货物运送上门或者需要上门收货托运的,请来电通知预约,费用另计。

  货物到达站当天起计算,顾客超过3天提取货物的按件按时间收取货物保管费。托运货物到站一个月后无人提领的,货物退回原发运站,一切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已受理的货物在尚未起运前,托运人要取消托运或变更托运地点,承运人按规定核收取消托运或变更手续费。

  本部受理的货物托运所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到达站收取的装卸搬运费、送货费、仓管费等。

  凡下列原因造成事故时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顾客单方面要求托运的易碎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

  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货物自然损坏和性质变化;

  收货人逾期取货而造成腐烂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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