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货物托运、小件物品寄存必须接受有关人员的开包检查。托运货物不得夹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否则发生事故要追究托运人责任。贵重物品、易碎品、有价证券不办理托运,顾客单方面要求托运的,行车损坏、遗失自负。
托运货物包装必须严密捆扎牢固,适宜装卸。快件货物、普通件货物单件重量一般不超过35千克,体积一般不大于0.19立方米,如不符合规定须重新包装。
托运人自行通知收货人提货,本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收货人持身份证原件或单位证明提领货物。须要将货物运送上门或者需要上门收货托运的,请来电通知预约,费用另计。
货物到达站当天起计算,顾客超过3天提取货物的按件按时间收取货物保管费。托运货物到站一个月后无人提领的,货物退回原发运站,一切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已受理的货物在尚未起运前,托运人要取消托运或变更托运地点,承运人按规定核收取消托运或变更手续费。
本部受理的货物托运所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到达站收取的装卸搬运费、送货费、仓管费等。
凡下列原因造成事故时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顾客单方面要求托运的易碎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
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货物自然损坏和性质变化;
收货人逾期取货而造成腐烂变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