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内企业间销售、转移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免检。
2、境外进区货物,属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的,必须进行动植物和卫生检疫。如果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则施检并监管。如系外商投资财产,作价值鉴定。
3、境外进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料件,都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
4、境内区外进区,不须报检施检。
5、出区出境,报检施检。出区进境,免检,除非
a、需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而检疫的。
b、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需要验证证书、验明产品上的认证标志。
c、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需要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d、境内进区然后出境的,可以持产地局签发的换证凭单,换领《通关单》,不施检放行。无产地检验,保税区办理检验检疫。
6、保税区转口法检对象,如包装密封良好、直接转口,则入境时只需外包装检疫、必要的消毒处理;如需简单加工或包装不良,然后转口的,需要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如转口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需要提交输出国的官方检疫证书;如系动物,再加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输入国允许进境证明;如系转基因产品,则需要加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7、转口货物出区出境,免报免验。
二、出口加工区:
1、加工料件和区内自用办公、生活用品,免予“品质”检疫。但以废物为原料的,必须实施“环保”检验。
2、“法检”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必须“卫生”检疫;如果货物为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则进行动植物检疫;如果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来自疫区或发现啮齿类动物、病媒昆虫,则继续进行卫生处理。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补偿贸易中的投资设备,必须进行“价值鉴定”。
4、区内出境的下列产品,必须申请“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a、表明中国制造的
b、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c、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的
d、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或“食品卫生证书”的
5、区外运入区内,免予检验检疫。
6、区内运出到区外,则:
a、属商品检验范围的,申报“品质检验”;
b、属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申报“食品卫生检验”;(慎重的结果)
c、属强制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申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办证明”;
d、如系废料、旧机电,必须申报“环保检验”。
e、属动植物检验检疫范围的,免
f、属卫生检疫范围的,免
三、边境贸易:(指:边境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
1、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均列入报检范围。
2、小额贸易的报检施检手续同一般贸易货物;互市贸易则简单
3、小额贸易提交的单据参见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