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人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人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9.输人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