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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辅导:仓储合同

[日期:2015-01-29]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2011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辅导资料:仓储合同 

(一)存货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存货人的告知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对仓储物的完整明确的告知和瑕疵告知。所谓完整告知,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存货人要完整细致地告知保管人仓储物的准确名称、数量、包装方式、性质、作业保管要求等涉及到验收、作业、仓储保管、交付的资料,特别是危险货物,存货人还要提供详细的说明资料。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存货人未明确告知的仓储物属于夹带品,保管人可以拒绝接受。 

所谓瑕疵,包括仓储物及其包装的不良状态、潜在缺陷、不稳定状态等已存在的缺陷或将会发生损害的缺陷。保管人了解仓储物所具有的瑕疵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操作和管理,以避免发生损害和危害。因存货人未告知仓储物的性质、状态造成的保管人验收错误、作业损害、保管损坏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预先告知保管人。 

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 存货人应对仓储物进行妥善处理,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分储,根据合同约定妥善包装,使仓储物适合仓储作业和保管。存货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保管人交存仓储物、并提供验收单证。交存仓储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存货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存货人未按照约定交存仓储物,构成违约。 

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 存货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地支付仓储费,否则构成违约。如果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如果存货人逾期提取,应加收仓储费。由于未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有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即有权拒绝将仓储物交还存货人或应付款人,并可通过拍卖留置的仓储物等方式获得款项。 

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的应由存货人承担责任的费用支出或垫支费,如保险费、货物自然特性的损害处理费用、有关货损处理、运输搬运费、转仓费等,存货人应及时支付。 

4. 及时提货 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仓储物提离。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安排仓库的使用计划,如果存货人未将仓储物提离,会使得保管人已签订的下一个仓储合同无法履行。 

(二)存货人的权利 

1.查验,取样权 在仓储保管期间存货人有对仓储物进行查验、取样查验的权利,能提取合理数量的样品进行查验。由于查验,当然会影响保管人的工作,取样还会造成仓储物的减量,但存货人合理进行的查验和取样,保管人不得拒绝。 

2.保管物的领取权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存货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 《合同法》地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可见,如果仓储物在保管期间产生了孳息,存货人有权获取该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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