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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超期重箱处理的方法

[日期:2015-01-2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1、超期重箱的意义及其产生的原因 

  根据各国海关及港口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期限仍无人提取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超期重箱。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众多法律关系,涉及进出口货物管制、关税征收、通关、商检等各种中间环节。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使交易受挫;同时,目的港所在国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检疫制度的限制或变化,也可能导致货物无法进口通关。因此,承运人根据提单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经常会出现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无法提货、收货人拒绝提货等问题,造成超期使用集装箱。 

  在集装箱承运人的业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以下几种原因造成的超期重箱。 

  (1)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为垃圾或废旧物品。此种情况,装货港通常为发达国家,卸货港为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货人为了降低在本国销毁垃圾的成本,将垃圾装载于集装箱内运往他国,并向承运人在装货港的代理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因集装箱货物为发货人装箱、铅封,承运人及承运人的代理人对货物不知情,同时提单上发货人提供的收货人或者通知方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因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根本无人前来提货,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也无法联系到提单上的通知方或收货人。还有一些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为仍有一定价值的废旧物品,但由于目的港收货人没有办理好进口许可证,造成无法提取货物。 

  (2)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货损,收货人拒绝提货。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风险和意外,造成箱内货物受损。承运人本着诚信的原则,将货损事故报告托运人和收货人后,收货人拒绝提货。 

  (3)由于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导致收货人拒绝提货。 

  (4)对于季节性货物,由于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导致收货人销售季节已过,收货人拒绝提货。 

  2、我国有关超期重箱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无人提取的超期使用集装箱的条款为第86条、第87条和第88条。 

  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根据集装箱承运人多年的业务实践,船长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在世界各国港口均很难操作。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很难获得在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于里的进口报关材料,所以该类货物无法正常报关。港方不愿将未清关的货物卸进仓库。一方面,港方担心因无人提货从而无法得到堆存费,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价值货物长期占用仓库,将无法收回仓储费。如果货物发生腐烂变质,无人支付货物处理费。所以港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不同意承运人将货物卸下。 

  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88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天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迷、自拍卖之日起满1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集装箱无人提取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主要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冷箱通电费、处理货物的费用等。由于以上费用无人支付,根据第87和88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并向法院申请拍卖。在实际业务中,第88条操作起来也有一定困难。由于超期重箱也给海关\码头带来一些费用损失,如海关滞报金、码头堆存费等,通常,有价值的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进入海关拍卖程序,或由海关进行销毁处理。上海海关规定,只接受收货人向海关申请的弃货处理。在没有收货人的情况下,即使集装箱已经在码头堆存超过60天,承运人也无法拿回卸空的集装箱。直到海关处理完毕后,承运人才可收回空集装箱用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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