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第2款规定: 存货人应当说明该存放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存放人违反前款规定,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给仓储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第2款规定: 存货人应当说明该存放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存放人违反前款规定,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给仓储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