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2)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应可以即时清结者外,订立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4)按月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①货物名称;
②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③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④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⑤违约责任;
⑥特别条款。
(5)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①货物名称;
②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③包装及运输标志;
④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⑤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⑥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⑦承运日期;
⑧运到期限(规定期限和商定期限);
⑨货物价值;
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