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b.货物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培育,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c.托运人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提前向承运人递交申请书、证明文件和货运单,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a.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发运,并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到目的地,通知收货人验收并提取货物;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