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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联运提单主要内容与功能

[日期:2015-01-27]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集装箱联运提单 

  与普通海运提单一样,集装箱联运提单的主要功能是承运入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运输收据,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即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成立的证明。 

  所不同的是,集装箱联运提单是一张收货待运提单,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在提单上填注具体的装船日期和船名后,该收货待运提单也便具有了与装船提单同样的性质。为此,现行的集装箱联运提单在其正面都有表面条款,以说明货物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所签发的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该条款由“确认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组成,主要内容有: 

  (1)确认条款:该条款表明负责集装箱运输的人,是在集装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封志完整”下接受货物的,并以同样状况交货。并说明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提单系收货待运提单。 

  (2)承诺条款:该条款表示货物托运入同意并接受提单中的所有条件,并受其约束。当然,这并不是集装箱运输提单中特有的条款,普通海运提单也有类似规定。 

  (3)签署条款:该条款表明由谁签发提单,以及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普通海运提单都列有船长签署的规定,尽管实际上提单可能并非由船长签发。现行的集装箱联运提单一般都列入船公司的名称,而且不管由谁签发提单,都仅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者“仅以代理人身份”签字。 

  二、装箱单 

  集装箱装箱单是详细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数量及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的单证。每个载货集装箱都要制作这样的单证,它是根据已装进箱内的货物情况制作的,是集装箱运输的辅助货物舱单。由于集装箱装箱单是详细记载箱内所载货物情况的唯一单证,因此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装箱单是一张极为重要的单证。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装货地点作为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代用单证; 

  (2)作为发货人、集装箱货运站与集装箱码头堆场之间货物的交接单; 

  (3)作为向承运人通知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明细清单; 

  (4)在进口国及途经国作为办理保税运输手续的单证之一; 

  (5)单证上所记载的货物和集装箱的重量是计算船舶吃水差和稳性的基本数据; 

  (6)当发生货损时,作为处理事故索赔的原始依据之一。 

  由此可见,装箱单记载内容准确与否,对保证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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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其背面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集装箱所有人)的义务 

  集装箱或机械设备的所有人应提供完好的,并具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设备和集装箱。当交接集装箱、机械设备时,用箱人、运箱人如无异议,则表示该集装箱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用箱人的责任与义务 

  用箱人在接收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后,在其使用期间应保持集装箱、机械设备的状态良好,并应负责对该集装箱和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在用箱期间,不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有关集装箱或机械设备的丢失、损坏,则由用箱人负责赔偿,但自然磨损除外。此外,对于在用箱期间,因使用集装箱或机械设备不当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责任,由用箱人负责赔偿。 

用箱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集装箱或机械设备按租赁时的状况交还给出租人,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延期交还,用箱人应支付附加费用。此外,用箱人在事先得到出租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集装箱或机械设备转租给第三方,但原出租人与用箱人之间的责任、义务等各项规定并无任何改变。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出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以下主要内容共同进行审核:用箱人名称和地址,出堆场时间与目的,集装箱箱号、规格、封志号以及是空箱还是重箱,有关机械设备的情况是正常还是异常等。 

  进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的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主要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下列内容共同进行审核: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的日期、具体时间及归还时的外表状况,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人的名称与地址,进堆场的目的,整箱货交箱货主的名称和地址,拟装船的船名、航次、航线、卸箱港等。 

  四、场站收据 

  场站收据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已经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场站收据一般都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船公司已制定的格式进行填制,并跟随货物一起运至集装箱码头堆场,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据上签字后交还给发货人,证明托运的货物已经收到。发货人据此向承运入或其代理人换取待装提单或已装船提单,并根据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的规定可向银行结汇。 

  承运人或其代理入(如场站业务员)在签署场站收据时,应仔细审核收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与运来的货物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如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收据记载的内容不一,则必需修改。如发现货物或集装箱有损伤情况,则一定要在收据的备注栏内加批注,说明货物或集装箱的实际状况。 

  五、提货单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区、场站提取集装箱或货物的凭证,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港区、场站放箱交货的通知。提货单仅仅是作为交货的凭证,并不具有提单那样的流通性。 

  在签发提货单时,首先要核对正本提单签发人的签署、签发提单的日期、提单背书的连贯性,判定提单持有人是否正当,然后再签发提货单。提货单应具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如船名、交货地点、集装箱号、封志号、货物名称及收货人等交货所必须具备的项目。在到付运费和未付清其他有关费用情况下,侧应收讫后再签发捏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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