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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制作的依据

[日期:2015-01-27]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根据什么制单在国际贸易中是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任何一种单据从制作角度讲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依据
  1.法律、惯例和规定。所有国际贸易中要求的单据都有相应的法律、惯例和规则,较常见的有我国的《合同法》、《票据法》、《外贸法》、《海商法》、《保险法》、我国政府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家贸易领域影响巨大的UCP500、E
  UCP、ISBP、URC522、URR525、INCOTERMS2000等,所有这些规定都对制单工作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2.以合同、信用证和货物实际情况为准制作单据。实践中主要指单单、单证、单同、单货的一致。单据一定要如实反映货物的情况。有时为了满足信用证要求,不得不制作并出具根本不应该出现的单据,较明显的是货物没有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为了满足信用证对装运期和交单期的规定而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出具保函(LETTEROFINDEMNITY)进行通融以换取清洁提单向银行交单结汇的现象。
  3.单据制作应满足各行业、部门的特殊要求。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行业都有其特定的规矩:像出口纺织品时经常会遇到国外要求我们提供AZO free Certificate(无偶氮证明,这是与人类健康有关的一种特殊单据);出口到信仰伊斯兰教国家的禽类产品,进口商有时会提出由出口地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AMS舱单由美国开始,现已扩展到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等许多国家;农药产品出口到美国、欧盟等国时,进口上商通常会要求出口方提供所出口的农药产品的MSDS(危险数据资料卡)等,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相关数据填写完整后予以提交,凡此种种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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