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意思是信用证项下提供的所有单据的相关内容的一致,单证一致指所有单据的有关规定与信用证中的要求不应矛盾。
2.表面一致。主要指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在文字体现上没有冲突。实践中如采用CIF条件成交,在有关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但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的情况下,银行仍须付款;而如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使货物一点儿问题没有,银行也有100%的权利拒绝履行义务。
3.一致原则的灵活处理。业务中对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不可以机械的理解为一字不差,完全照搬照抄,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灵活处理。对此,举几例说明如下:第一、对运输标志中件数的1-UP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做出了限定,一般应理解为实际出口货物的件数;第二、交易条件为FOB、CFR时保险事宜理应由买方办理,但买方所开立的信用证中可能会要求卖方提供保险单,在不违背原则(买方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接受;同样在FOB条件下,信用证中如要求运输单据上标明“FREIGHTPREPAID”,只要运费有着落,也是可行的;第三、单据的签字、盖章也可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发票、箱单等以英文制作,但有中文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名称属于正常单据;第四、不同单据的收货人栏的填写:指示抬头的提单填写“TOOR鄄DER”或“TOORDEROF”,而原产地证中应填写具体的买方名称;第五、发票中商品名称问题应与信用证或合同严格一致,而其他单据则可以只显示商品的统称/通称/大类名称;第六、信用证没有禁止分批/转运,实际提交了分批和转运的单据,只要金额相符,银行通常会接受。类似的事例还有许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4.银行“四不管”。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坚持不管货物、不管当事人、不管合同、不负责审核单据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就必须按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就难以向银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