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仓至仓,由出口商投保,货物从仓库出口开始,保险公司就承担责任。相反,以CFR、FOB或CPT、FCA术语成交,保险由进口商自行购买,由于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发货港船舷为界,所以保险责任也就从这一点开始,这样,从仓库到装上海轮前这一段风险要么由出口商自负,要么由出口商再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陡然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或保费负担。
2、以CFR或CPT成交,出口商在发货装船时,应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以便进口商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如果出口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漏发、迟发通知,以致使进口商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那么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再由出口商承担责任。因此,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明显增加了出口商的费用和责任。
3、在采用D/P、D/A付款方式的出口交易,则更应以CIF或CIP成交。由于已在国内买了保险,即使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重大损失,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承兑,出口商也能从保险人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物流知识网提醒:国际贸易价格条件是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不同的贸易条件下,争取以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不仅可为国家多收外汇,扩大我国的保险业务,而且有利于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