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提单是一式几份,以防提单的遗失、被窃或迟延到达或在传递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灭失。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习惯都允许签发数份正本提单,并且各份正本提单都具有同等效力,但以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由于正本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可以流通和转让,因此,承运人为防止出现利用多份正本提单进行损害提单当事人利益的非法活动,一是要求收货人凭承运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在目的港提货,二是所有正本是在提单上注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一式*份,其中一份经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等内容。上述注明的原因:
(1)使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了解全套正本提单的份数,防止流失在外引起纠纷,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
(2)因信用证通常都规定必须以全套正本提单向银行办理结汇。
(3)在变更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这样在提单上注明了正本提单的份数后,就可使接受提单结汇的银行和在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的船公司的代理人,了解用以办理结汇和提取货物的提单是否齐全。
副本提单的份数视需要而定。虽然它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据以提货,但却是装运港、中转港及目的港的代理人和载货船舶不可缺少的补充货运文件,可以补充舱单上不足的内容和项目。
承运人只能在目的港向持有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在目的港以外或向其他人交付了货物,则应向持有正本提单的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