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商按信用证的要求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取得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2)出口商交单议付。出口商在从承运人处取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后,应及时到结汇银行议付。如果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延滞很久才交单议付,进口商就可能因未能及时取得提单而遇到麻烦。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运输单据到期日的限制,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每份要求提供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从装运日期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特定期间。如无此期间的规定,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3)结汇银行将提单等单证寄给开证行。
(4)收货人到开证行付款赎单。
(5)收货人交单提货。货物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应将提单交船方或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凭提货单提货。在邻近国家的贸易中、常会出现货物比提单先到的情况。此时,进口商只好凭提单副本加银行保函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