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国有独资、独家经营更凸显其自然垄断属性,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必然产生价格的严格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二十五条对铁路服务收费作了如下表述: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兼办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从上述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铁路运营主业的价格基本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定价决策权从省级物价部门到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直至国务院。铁路附业的多元经营经济实体从事的运输辅助性服务收费,铁道部严令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而名为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局几乎没有什么定价权。
铁路运输企业收费的三种价格形式及主要项目分类:
1、政府定价类项目:
(1)客货运价。由国务院定价。包括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行李、包裹运价率。
(2)客运杂费。由铁道部定价。包括站台票,退票费,送票费,行李包裹保管费,装卸费,搬运费等13个项目,以及包用车辆收费。
(3)货运杂费。由铁道部定价。包括:
①货物运营杂费。包括货物装卸作业费,取送车费,机车作业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集装箱使用费,货物保价费等14个项目。
②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包括货物暂存费,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D型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清扫除污费等9个项目。
③租、占用运输设备杂费。包括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车辆租用费等6个项目。
2、政府指导价类项目
(1)春运旅客票价浮动。由铁道部商国家发改委定价。
(2)部分区段货运价格下浮。由铁道部规定范围,铁路局操作。
(3)铁路客运延伸服务。由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包括客票代售服务费,音乐茶座,小件寄存,行李打包,行包代办等10余项。
(4)铁路货运延伸服务。由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包括发送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蓬布服务费,清运垃圾费,加固材料费等8项。
(5)涉及运输相关服务。由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包括专用线共用,专用线维修,自备车维修,自备车过轨,自备车营运,轨道衡收费等10余项。
3、市场调节价类项目
(1)运输代理收费。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双方协议定价。
(2)租用、占用铁路设备及代维修费。按市场行情双方协议定价。
(3)零星辅助性服务收费。按市场行情双方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