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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上的装运港是否正确

[日期:2015-01-2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简称DOCDEX,是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简称“银行委员会”)制定并于1997年10月公布实施的,解决由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此规则,信用证当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就信用证产生争议时,可以向国际商会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专业技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xpertise,简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该中心在银行委员会提名的一份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和有关书面材料,经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协商后,就如何解决信用证争议以该中心的名义作出决定,称为DOCDEX裁定。本报去年刊登了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系列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推出一些新的DOCDEX裁定,以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种新型的信用证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UCP500第21、23条

  由他国认证原产地证明;提单上的装运港没有显示“Black Sea”条款;证明中的实际装运货物。

  当事人

  申请人:B银行

  被申请人:S银行

 争端

  被申请人是否有权拒付。

  所供文件

  ———B银行(申请人)2003年8月28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专业技术中心(巴黎)请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请,申请书中注明已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全套申请材料的副本;

  ———申请人对案情的概述,并随附了信用证(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申请人所接受的单据的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来往的函电副本;

  ———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18日对申请人的申请所作的回复,并随附了信用证(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被申请人所收到并拒付的单据的副本、拒付通知的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来往的函电副本。

  争执

  信用证是由被申请人依据UCP500开立的,申请人作为指定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并接受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相符单据。

 被申请人收到单据后于2003年5月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拒付通知,提出了3个不符点,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接下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该问题通过函电你来我往,但毫无进展。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3个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各自提供的单据以及被申请人的拒付通知分析如下:

  第1个不符点

  针对单据:原产地证明

  信用证原相关条款规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B.C.D.E.or any Arab embassy in Country U and showing said applicant as consignor,also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origin.”,后来修改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any Arab country’s embassy in Country U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and/or Country R origin.”(由出口国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原产于U国和/或R国,并经任何阿拉伯国家驻U国的大使馆认证。)

  所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由R国商会出具的,显示货物原产于R国。

  出口国显示为R国(无异议)。

  单据由某阿拉伯国家驻R国代表处认证(无异议)。

 被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为:原产地证明是在R国认证的,而非信用证规定的U国。

  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似乎当事人预测/同意货物的原产地为U国,因而原信用证只规定了在U国认证单据。然而,在第1次修改信用证的时候,允许货物原产于U国或R国,但并未根据可接受的货物原产国相应地修改为允许由U国和/或R国认证单据。

  在此应评估仅仅依赖严格相符原则是否足以作出合理的裁定,如若可以,其结果是否符合信用证制度及UCP的宗旨。

  在本案中,无论受益人是否曾经要求修改信用证,都不能期望受益人去要求另外一个国家的机构(即U国)对R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加以认证(货物原产于R国,也是从R国出口,信用证本身也允许货物原产于U国或R国,且要求提交显示货物自R国运往L国的单据)。

  认证仅仅是由认证机构在相关单据上签署意见以证实单据是真实的,且该认证手续最好由单据签发人所在国的机构来完成(在本案中为R国)。由于货物的目的地是一个阿拉伯国家,其目的是要求由阿拉伯国家的机构对单据加以认证,且该目的已经达到。相应的单据均未涉及U国,受益人要求一个在货物原产国的机构认证单据并无不妥之处。被申请人提出的该不符点不能寻求以严格相符原则为庇护,该不符点不成立。

  第2个不符点

  针对单据:提单

  信用证原相关条款规定:“Field 44A:Loading on board:Any Country U sea port”,后来修改为“From Black Sea port or Azov Port”。所提交提单显示“City T”为装运港。被申请人提出的第2个不符点认为提单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显示“Black Sea”作为装运港。

提单是否相符应仅根据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4日发出的拒付通知(MT799)来讨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到了“Azov port”和“Azov Sea”的问题以及其它的信函,由于在最初的5月4日的拒付通知中并未涉及上述问题,因而在此不予考虑。被申请人还提出以2003年5月11日的信函作为不符点通知,然而最初的拒付通知是在5月4日。

  提单显示“City T”为装运港。“City T”位于“Black Sea”(黑海)的北部,因此“City T”实际上是黑海的一个港口,也称作“Azov Sea”。信用证条款并没有规定在实际的装运港后面必须注明“Black Sea”字样。这就类似于信用证规定“Mediterranean port”(地中海港口),而提单实际显示“M a rse ille”(马赛)作为装运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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