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二、办理条件
(一)提单申请登记;
(二)缴存保证金;
三、递交资料
(一)中国境内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11)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5.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二)中国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11,25)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5.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6.委托联络机构有关资料([1]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2]委托书副本;[3]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4]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上述6.[2]、6.[3]资料。)
(三)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14)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2.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3.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4.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5.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I.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
[1]《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申请;[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报告;[4]两名以上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II.申请提单登记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2]《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保证金已缴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4]提单格式样本;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司章程。
(五)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I.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
[1]《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申请;[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报告;[4]两名以上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II.申请提单登记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2]《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保证金已缴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4]提单格式样本;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司章程;
[7]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8]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9]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四、办理程序
(一)中国境内企业、中国境外企业、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刊物公告申请者名单----申请者凭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正式开业。
(二)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企业法人、中国境内申请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交通部提出办理通知书申请----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加具意见转报交通部---交通部出具同意办理无船承运业务通知----申请者凭交通部通知书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缴存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凭证、提单格式样本及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交通部提出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刊物公告申请者名单----申请者凭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到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凭《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正式开业。
五、备注说明
(一)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1[19])
(二)申请者缴存保证金时,应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保证金专门帐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
保证金专门帐户名称: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专户帐号:0583308310001保证金查询电话:(010)65292009
(二)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11)
(三)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12)
(四)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