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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日期:2015-01-2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不可转让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背书转让。如果信用证没有表示可接受此类单据时,银行就不能接受。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基本一致,其主要内容和缮制规范,不再赘述。
  1.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两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而海运单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项、第二项两项作用,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以背书转让。
  (2)提单有正反两面内容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
  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规则《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制约。提单中托运人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有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但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背面一般没有任何条款,海运单中的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2.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的其他作用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规范畴,但却在世界各地被普遍使用。其原因在于海运单除了以上两项作用外,从贸易和运输业务角度看还有以下作用:
  (1)对进口商而言,用海运单提货方便、及时、节省费用、手续简便。
  (2)对托运人和承运人而言,容易推行EDI电子数据交换。
  (3)海运单容易与空运、陆运等运单统一使用。
  3.目前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可适用性
  (1)货运代理公司拼箱业务中的“总运单”一般采用海运单;
  (2)货代接受货主委托,但以自己名义向承运人托运时.收货人显示货代公司目的港代理人。则“总运单”采用海运单,货代公司再签发"分运单"交货主。
  (3)跨国总公司与其子公司、或与其相关公司间采用汇付、托收结汇方式时。常用海运单;
  (4)贸易双方交往悠久、彼此信任、关系密切的业务,常采用海运单;
  (5)对于货物价值低、数量少,或样品的业务,常采用海运单;
  (6)出口商已收到买方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业务,也常采用海运单。
  4.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尚需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
  (1)制约海运单的国际规则和必要条款问题。
  (2)信用证方式下使用海运单对进口方、出口方和银行等各方利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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